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2 16:18:00          来源: 华凯创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沟通渠道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1、公司证券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接待来电、来访的投资者,并认真答复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同时接待人员须进行相关事项的登记。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注重持续发展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七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四章 强化信息披露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 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公司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积极筹备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五章 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非法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强化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加强规范运作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动,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存在项目实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防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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